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浙教资中心文件精神,2008年上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所有专任教师(包括思政系列);
2、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同意受聘,近三年连续承担一门及以上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下列人员可免试:
a、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b、具有博士学位的;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下列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a、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b、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师工作,但尚未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
下列人员可免予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和考试:
a、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b、具有博士学位的;
c、已参加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3)普通话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相应标准,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下列人员可免试:
a、1955年1月1日前出生的;
b、已取得普通话测试员资格的;
c、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
d、具有博士学位的;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时间安排
报名截止时间:2008年4月11日;
三、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由部门汇总后于4月16日送交人事处师资科(南校区行政楼715室);申报就业指导和两课的思政系列人员报人事处师资科;
2、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查,反馈初步审查意见;
3、各学院成立专业评议组(5-10人),由专家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思想品德进行鉴定,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报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
5、报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中“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普通话水平”等栏由所在学院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所在学院核对后,退还本人(下同)。取得国外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内容由所在学院填写;
(6)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有效时间为半年。学院部门根据申报人数统一到人事处领取《体检表》,申请人自行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8)《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表》和《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汇总表》,内容由所在学院专业评议组填写。
五、学院、部门需提交材料
1、按本通知材料清单顺序(见附件一)整理材料,按申请人装入档案袋(每位申请人员一只),档案袋面上贴上材料清单;
2、《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见附件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三)及电子表格。
六、教师资格证书变更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信息,由学院填写《浙江省都是资格认定信息变更表》,盖章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申报人二寸照片一张同时报送我处。
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测试汇总表》、《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由各学院根据申请人数到人事处师资科715房间领取。
联系人:方建晓 联系电话86598072(内线8072)
注:请报名的老师于4月10日前将资料交至办公室林成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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