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大我省高校教师出国研修的选派力度,促进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度开始实施“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该项目2010年共录取我省105名高校教师公派出国。2011年选派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规划(2010—2020年)》,通过选派一批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品教兼优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学习先进理念,跟踪学术前沿,拓宽研究视野,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推动我省高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促进浙江高等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实施 “两创”总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二、选派计划
根据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的合作协议,2011年将按80人?年(960人?月)的经费规模选派高校教师出国留学,其中理工农医类45人?年(540人?月)、人文社科类35人?年(420人?月)。
三、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6—12个月。
四、选派学科专业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1年拟重点培养我省高校优势专业和紧缺专业的师资力量,并向理工农医类作适当倾斜。
本科院校。理工农医类优先考虑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海洋技术、医药卫生等专业。人文社科类优先考虑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文化创意产业、外语类等专业。
五、选派范围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及我省实际,2011年重点考虑选派以下人员:
1.从事我省高校国际化专业及课程建设的教师,以及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管理人员。
2.中青年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
3.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对象。
4.创新团队优秀人才梯队培养对象。
六、申请条件
请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需要推荐出国留学申报人选。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外语要求及留学类别须符合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的规定(具体可通过国家留学网查询:http://www.csc.edu.cn)。已申报2011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人员不可兼报本项目。鼓励个人在申请项目的同时,着手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评审时将优先考虑已取得国外邀请函或有国外渠道的申请人。从2011年开始,语言类候选人须提前对外联系并获得外方邀请函后方可申报,此类候选人如在4月15日申报截止日期前仍未获得外方邀请,必须附国外邀请单位有意向的证明材料,如电子邮件复印件等,否则不予受理。(网络申报截止时间4月20日,但要求学校汇总上报,故网报时间提前到4月15日)
七、选派办法及时间安排
选派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阅评和初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共同组织专家联合评审的办法,择优录取。
1.3月20日—4月15日:网上申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名(网址:http://apply.csc.edu.cn),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上报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学校评审推荐
3.省教育厅组织初审,确定参加联合评审候选人;
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省教育厅组织联合评审(材料评审与面试相结合);
5.确定拟录取人员信息;
6.发放录取通知书;
7.语言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陆续派出。
八、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经费核算办法,“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承担。
九、项目管理
人员录取后,按照国家公派办理出国手续;在外期间,纳入国家公派统一管理。
1.从2010年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国进行评审录取,留学国别一经确定,一律不再更改。
2.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不超过2年,2年后留学资格自动取消。2011年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将保留至2013年12月31日。如无特殊情况,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留学资格有效期延长的申请。
十、相关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该项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2.请各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布置相关工作,结合部门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3.有关选派要求、注意事项,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http://www.csc.edu.cn/),省教育厅也将结合往年申报、录取情况,于近期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开设“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专栏,进行有关申报指导(http://www.zjedu.gov.cn)。
4. 请各部门于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至校人事处师资科(行政楼715室,电话86598072),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人 事 处
201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