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怎么理解?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取得所得在12万元以上,应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怎么理解?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各所得项目及申报口径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申报所得时,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法定扣减费用(2011年1-8月为2000元,9-12月为3500元),以及每月附加减除费用(2011年1-8月为2800元,9-12月为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远洋运输业人员等)。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填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2011年1-8月为每月2000元,9-12月为每月3500元)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额=年销售(营业)收入*征收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情形计算。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财产租赁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即未减除法定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列入申报范围,但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申报)、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11、其他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可按减除三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问:哪三类免税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当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三类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国债、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到指定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问: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采取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要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应采取上门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依次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温州市区各办税服务厅地点、咨询电话如下:
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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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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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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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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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7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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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分局藤桥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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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桥南街沙裕住宅区10幢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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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7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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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分局管理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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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西山东路6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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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5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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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分局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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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层(梧田月乐西街与蛟凤北路交叉口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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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5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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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分局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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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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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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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分局管理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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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仙岩镇政府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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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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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分局管理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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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溪镇延川路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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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6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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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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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桥南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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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2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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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滨海新区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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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明珠路开发区管委会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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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9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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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分局管理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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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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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永中镇罗东大街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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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7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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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分局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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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永强大道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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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9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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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2011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平常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不需多缴税款,因为已缴纳的税款按规定可以抵减,因此,如果纳税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了。
若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纳税人如何获取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信息?
问:如纳税人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纳税的,应负何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