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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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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5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工作处 来源: 时间:2015-03-06 阅读次数: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为做好我校2015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的毕业生参照执行)。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标准为1500元/人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申请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3月15日至3月2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gxbys.zjjy.gov.cn)注册申请。2015年起增加信息核对功能,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的无需上传证明材料,核对不通过的需上传相关资料。
(二)学校初审、公示。3月16日至4月10日, 我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对通过信息核对的申请人,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和收取纸质材料。对未通过信息核对的申请人,我校将严格审查资格,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毕业生递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我校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并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
(三)审核。5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要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因故无法在5月15日前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6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四、联系人
联系人:潘海鸥;电话: 86596079。
请各学院加强宣传,及时通知相关毕业生,切实做好求职补贴工作。
就业处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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